一、農村土地流轉信息收集發布制度
(一)村或村民小組設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信息員(可由村會計兼任),定期搜集農村土地流轉供需信息,記入《農村土地流轉調查登記表》,每月28日前上報鄉鎮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服務中心。
(二)農村土地流轉信息接受鄉鎮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服務中心的業務指導、資格審查、業務培訓、信息發布等技術保障支持。
(三)鄉鎮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服務中心收到信息員和其他需求方上報的土地流轉信息經審核后,應在兩個工作日內完成信息的編輯、審核工作、并及時發布。
(四)鄉鎮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服務中心收到的土地流轉信息要于每月30日前上報縣經營部門,并在農村土地流轉信息網站發布。
(五)對已簽訂土地流轉合同完成流轉的土地流轉發布信息應于當日刪除,并記入《農村土地流轉信息登記表》。
(六)鄉鎮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服務中心,對提供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信息負責,如因信息內容失真、不實,造成較大影響的,追究其負責人的責任。
二、農村土地流轉用途審查制度
(一)農村土地流轉要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二)土地流轉用途審查,主要審查轉出方有無將轉出的土地改變農業用途意圖。需求方有無農業經營能力及改變農業用途的意向。
(三)農村土地流轉后只能用于農業生產,改變農業用途的,不準發布土地流轉信息,更不準簽訂土地流轉合同。
(四)實行巡查制度。凡流轉出的土地,鄉鎮農村土地流轉服務中心要派人進行定期巡查,監督流轉后的土地是否改變了農業土地用途。
(五)實行責任追究制度。土地流轉改變農村用途的,視責任情況,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登記備案制度
(一)有土地流轉意向的承包方、受讓方均可向鄉、村土地流轉服務機構提出申請并進行登記。
(二)發包方對承包方提出的轉包、出租、股份合作方式流轉承包土地的需求,應及時辦理備案,指導督促流轉雙方簽訂流轉合同,并報告鄉鎮財政所。
(三)承包方以轉讓、互換方式流轉承包土地,應向發包方提出書面申請,發包方同意的簽訂流轉合同,及時向鄉鎮財政所報告,并配合辦理有關變更手續;發包方不同意的,應在七日內向承包方說明理由。
(四)鄉鎮財政所應建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情況登記冊,及時準確記載農村土地流轉情況,以轉包、出租、股份合作方式流轉承包土地,及時辦理相關登記、以轉讓、互換方式流轉承包土地的,及時辦理相關承包合同和土地經營權變更手續。
(五)采取互換、轉讓方式流轉土地經營權,當事人申請辦理登記的,縣農經局應予以受理,并按照《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管理辦法》辦理。
(六)受讓方將土地實行再流轉的,應取得原承包戶的同意,以轉讓、互換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經依法登記獲得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的可以再流轉。
四、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管理制度
(一)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采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股份合作等方式流轉,承包方與受讓方應當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經鄉鎮財政所審查后方可簽訂書面流轉合同(代耕不超過一年的除外)。
(二)流轉合同簽訂前,應驗證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證》,了解受讓方的經營狀況、使用用途,審查雙方委托代理人代理權限,審查雙方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
(三)流轉合同應內容齊全、填寫規范,主要包括流轉當事人的姓名、住所;流轉土地面積、等級;流轉方式、期限和起止時間;流轉土地用途、價款及支付方式;流轉到期后地上附著物及相關設施的處理及違約責任等。
(四)承包方委托發包方或中介服務組織流轉其承包土地的,流轉合同應當由承包方或其書面委托的代理人簽訂。
(五)流轉合同統一使用縣農村經營管理局統一印制的合同書文本格式。簽訂土地流轉合同一式四份,流轉雙方各執一份,發包方和鄉鎮財政所各備案一份。
(六)流轉當事人申請合同鑒證的,可以到鄉鎮財政所鑒證。
五、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糾紛調處制度
(一)建立農村土地流轉糾紛調解仲裁網絡??h級積極創造條件,設立土地流轉糾紛仲裁委員會,鄉鎮以財政所為依托建立土地糾紛調處委員會,村級建立土地流轉糾紛調處領導小組,使土地流轉糾紛能夠通過調解和仲裁途徑得到有效解決。
(二)對來訪來電來信的咨詢和糾紛來訪,首問人員應熱情接待,符合受理條件的,應予受理并登入《農村土地承包流轉糾紛登記薄》,不屬于受理范圍的,做好解釋答復。
(三)實行領導負責制。鄉鎮由黨委政府分管領導負責,財政、國土、林業、司法等部門主要負責人參加,村由村支書或村主任負責,村會計及部分群眾代表參與。
(四)實行分級負責制。要按照“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的原則做好調處工作,農戶之間的土地流轉糾紛,首先由雙方協商解決,村內土地流轉糾紛由各村調處小組負責調處,跨村或農戶與鄉鎮企業、鄉鎮部門的土地流轉糾紛由鄉鎮調處,不愿協商或調解不成的可以向縣級土地糾紛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五)調處土地流轉糾紛,要依法、法規、按政策辦事,堅持民主、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六)土地流轉糾紛調處達成協議的要簽訂書面調解協議書。調解協議書應寫明:①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②糾紛概況;③雙方當事人陳述概要和提供的證據;④調解過程中雙方認定的事實和調解委員會核定的事實;⑤協議情況;⑥調解意見。由當事人和調解人簽名,并加蓋調解委員會印章,發給雙方當事人,調解委員會留存一份備查。調處糾紛取證材料、書面調解協議等有關資料要整理歸檔,永久保存。
(七)每月5號前各鄉鎮農村土地承包流轉中心將糾紛排查調處情況上報縣經管局。
六、農村土地流轉合同鑒證制度
(一)為減少合同爭議和違法合同,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提高合同履約率,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流轉合同根據流轉當事人的申請可以進行鑒證。
(二)合同鑒證由鄉鎮財政所指定的專門鑒證人員辦理。鑒證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三)申請合同鑒證,雙方當事人應當提出合同鑒證申請,并提供下列材料: 1、承包方提供《土地承包經營權證》; 2、鄉鎮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服務中心對需求方的審查材料; 3、簽訂合同的法定代表人的資格證明或者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代理書; 4、二次流轉時,承包方的同意證明材料; 5、其他有關證明材料。
(四)申請材料齊備,符合農村土地承包合同鑒證管轄范圍的,予以受理。申請材料不齊的,當事人補齊后予以受理。
(五)合同鑒證應當審查下列主要內容: 1、合同主體是否合格; 2、合同內容是否符合政策、法律、法規; 3、合同當事人意圖表示是否真實; 4、合同簽字人是否具有合法身份和資格,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是否合法有效; 5、合同主要條款是否齊全,文字表達是否準確,手續是否完備。
(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鑒證; 1、不真實、不合法的合同; 2、有足以影響合同效力的缺陷且當事人拒絕更正的; 3、當事人提供的申請材料不齊全,經告知補正而沒有補正的; 4、不能即時鑒證,而當事人又不能等待的; 5、其他依法不能鑒證的。
(七)需要對當事人、合同標的物及其他有關情況進行調查的,應當先行調查,不得先鑒證后排查。經審查,符合鑒證條件的,應予鑒證。
(八)鑒證合同應當自受理鑒證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